6.1.1工程质量检验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:
1.应以自然间或者标准间为基本检验单位。当单间面积小于等于30平米时,应抽查4处;当单间面积大于30平米时,每增加10平米应多抽查1处,不足30平米时,按30平米计,每处测点不得少于3个。
2.应在环氧树脂自流平地面施工结束后再分割单间的工程,应以施工面积为基本检查单位,当面积小于或等于30平米时,应抽查4处,当面积大于30平米时,每增加10平米,应多抽查1处,不足30平米时,按30平米计算,每处测点不少于3处。
3.重要部位、难维修部位应按面积抽查超过50%,每处测点不少于5个,当单间小于5间或施工面积小于200平米,应进行全数检查。
4.对质量有严重影响部位,可进行破坏性检查。